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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荣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1********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2145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6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56427.07元、利息5862.56元及违约金31199.98元(暂算至2019年12月13日,之后利息以56427.0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庆云、孟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6-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苗荣香追偿;三、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苗荣香名下苏n38916号大众牌小轿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68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9元,由被告苗荣香、孟庆云、孟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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