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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5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58号
案号
(2022)苏1112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志青工程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朱志青负担1000元,被告马柏华负担4800元。被告马柏华负担的诉讼费用4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08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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