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2)苏1112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志青工程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朱志青负担1000元,被告马柏华负担4800元。被告马柏华负担的诉讼费用4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08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