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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民初2372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3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飞燕货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潘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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