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4民初3875号 |
案号 |
(2022)苏0724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连云港良泰机电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34135.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连云港良泰机电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敬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47439363015 |
登记机关 |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