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封其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3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4368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对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连云港工投昊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1%计算)、律师费1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工投昊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该款项;二、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连云港工投昊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封其立质押的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工投昊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43元,由原告连云港工投昊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656元,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连带负担9318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