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广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2818号 |
案号 |
(2022)苏1181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广贤、黄良卿欠原告丹阳市开发区凯纳鞋厂814959元,在2021年5月20日付4万元,6月底付1万元,7月底付1万元,8月底付1万元,9月底付2万元,10月底付4万元,11月底付12万元,12月底付13万元,2022年1月至8月每月月底付2万元,9月底付3万元,10月底付5万元,11月底付10万元,12月底付94959元;二、被告林广贤、黄良卿如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再承担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可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惠州市希欧多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广贤、黄良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5元,保全费4620元,由三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