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2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22民督44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洪慧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透支本金29675.4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30日1793.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96元,申请执行费3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