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D7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1438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开封盈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于2019年6月4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开封盈天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2019年6月10日之前支付1000万元;2019年6月17日之前支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进行计算,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开封盈天商贸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12%进行计算,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函费2万元,共计959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开封盈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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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艳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MA44K1D7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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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春秋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