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大象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322民初905号 |
案号 |
(2017)粤1322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大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伟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014年9月1日前的利息5000元;2014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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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长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05852872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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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东段小区博都花园A3栋1905-19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