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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匹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7********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3057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匹云应当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返还给原告周必兰代偿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资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资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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