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2********5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3587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理赔款117951.83元;二、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逾期未付保费4352.11元;-6-三、被告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1530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郑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