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玛纳斯县昌达农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98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24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1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玛纳斯县昌达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智海返还1080000元;二、被告玛纳斯县昌达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智海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6元,减半收取计8013元,由原告陈智海负担730元,由被告玛纳斯县昌达农资有限公司负担7283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陈智海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焕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4068809981K |
登记机关 |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园艺场商服楼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