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7********0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17674号 |
案号 |
(2022)沪0101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01,200元;二、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的逾期利息92,749.8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1,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四、被告钟惠平、钟燕对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7.12元,由被告深圳市恒惠兴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钟惠平、钟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