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1民初17861号 |
案号 |
(2022)京0101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军于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韩啸借款本金153万元、利息11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以上共计169万元(上述款项分两期给付,被告郭军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韩啸偿还第一期84.5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韩啸偿还剩余84.5万元);二、如被告郭军未履行上述第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韩啸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如被告郭军未履行上述第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韩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被告郭军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逾期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四、本案诉讼费9285元,由被告郭军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