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5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3497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月英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肖忠淼交通事故赔偿款158953.12元;二、驳回原告肖忠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月英负担1662元,由原告肖忠淼负担638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陈月英负担1610元,由原告肖忠淼负担6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