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骏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2民初6054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1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二、被告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1224898元;三、被告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立宁、被告刘晓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万臣、被告徐瑷娜对上述被告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的本金2700000元及对应利息(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750元(含诉讼费831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立宁、被告刘晓洁、被告李万臣、被告徐瑷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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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74059340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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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南松路1号3楼308、30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