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凤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3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22)辽0403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凤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桂英返还借款本金32000元、向原告马兴全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张凤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郑如意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三、驳回原告姜桂英、马兴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凤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