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丹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10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民初3124号 | 
| 案号 | (2022)辽0404执25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祖震抚养费19500元;二、驳回原告尚祖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晓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