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3********3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3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2)辽0403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志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慧敏、刘宝军欠款本金350800元,并从2021年1月7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lpr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被告刘宏军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元(原告方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