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鑫港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GL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23民初3035号 |
案号 |
(2022)黔0323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州鑫港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陈云、方青国托管收益(租金)13647.00元及违约金294.40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8日,从2021年9月9日起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0元,已减半收取75.55元,由被告贵州鑫港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3MA6DKLGLXX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鑫港国际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