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宁硕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501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5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宁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连云港中翔贸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汤佛理、刘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连带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佛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1号-8号楼-61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