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8民初107号 |
案号 |
(2019)冀0608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李彦娥502262元。二、被告保定富瑞康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彦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李彦娥负担1977元,由被告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118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7554471250Y |
登记机关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北三环6799号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