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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瑞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9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2)苏1311民初16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瑞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邹迎春水电工程款9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35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迎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第4页共4页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瑞锋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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