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3民初3838号 |
案号 |
(2022)苏0303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尤波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07707.24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6月8日所产生的罚息485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为2266.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36.5元,由被告尤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