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F8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911号 |
案号 |
(2022)苏1112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498508.76元;二、被告周亚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9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59元,由被告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亚萍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2627,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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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亚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P6PF8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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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参村村委会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