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青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7672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婚生女杜依诺、杜佳诺随原告赵恒欠生活;二、被告杜青松自2019年9月1日起分别于每月25号前支付杜依诺、杜佳诺生活费各1000元直至杜依诺、杜佳诺年满18周岁止;三、杜依诺、杜佳诺学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赵恒欠自行负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确认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印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