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华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6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359号 |
案号 |
(2022)苏1023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华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永顺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永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永顺负担100元,被告陆华干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