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3********0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81民初5455号 |
案号 |
(2022)鲁0681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强、李国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辛武垫付款项171800元并支付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驳回王辛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