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粵03民初319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二、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18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986301.37元;三、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986301.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万元;五、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27万股“*st康得”股票(股票代码为002450)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上述各项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10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0911019499954 |
登记机关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5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15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