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惜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9********4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1民初1690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2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215603098】。一、被告吴永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岐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为721435.48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惜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7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20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