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3********02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4117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所欠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70246.97元,合计3170246.97元;并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9.7875‰计付2018年8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利息170246.97元为基准,按月利率9.7875‰计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复利;二、由被告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甄志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王进忠、江蓉、尉洋对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如果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有权对被告尉海军名下、被告王月琴共有的房产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4532号项下的商业用房、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2007)第054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在6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尉海军、王月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762元,由被告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宁夏科瑞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甄志斌、王进忠、江蓉、尉洋、尉海军、王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甄志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00396446024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