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005民初644号 |
案号 |
(2022)黑1005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振海、殷宗超、同江市嘉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丹借款200万元、利息124万元,合计324万元,并继续给付原告袁丹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田振海、同江市嘉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利息46万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