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5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民终449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杰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涛借款80000元。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上诉人杨杰承担2850元,被上诉人杨涛承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