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02********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6民初13525号 |
案号 |
(2022)辽0106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伟健借款60万元;二、被告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伟健利息(60万元借款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春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谭伟健有权以被告李春名下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8-3号(2-15-2)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4按照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被告李春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