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2民初1640号 |
案号 |
(2022)黔0422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阳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梁启王工程款118112.00元。二、被告曹阳未按本调解书第一条按期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则以未偿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936.00元,减半收取1468.00元,由被告曹阳负担。该款原告梁启王已预交,由被告曹阳于2021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梁启王。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