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共计179 280元;2017年5月31日之后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二、被告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于鲁卫、宫金松、张德存、王玉成对被告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于鲁卫、宫金松、张德存、王玉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4元,由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于鲁卫、宫金松、张德存、王玉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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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宫金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584537337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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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鄄城县人民路东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