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81********0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202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2)鄂0202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晓婷借款本金979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791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郭晓婷负担507元、被告叶念负担24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