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9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昊文抚养费32000元(2015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二、被告李姣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郭昊文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姣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