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9民初5917号 |
案号 |
(2022)鲁1329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勇于2022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敏借条中借款数额内所包含的利息11万元。二、被告杨勇偿还原告王敏借款本金66万元,分别于2022年1月1日前偿还20万元、2022年3月1日前偿还30万元、2022年6月1日前偿还5万元、2023年6月1日前偿还11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如被告杨勇对上述第一、二项协议任意一期不按时履行,则原告王敏可就未付款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