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6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02民初4634号 |
案号 |
(2021)鲁0302执2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英偿还司志信借款本金667230元;二、张英支付司志信逾期借款利息87913.87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6672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张刚对张英应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司志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6元,司志信负担594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9782元、财产保全费元5000元,计款14783元,由张刚、张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