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华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6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2)赣0426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所欠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截止该日止原告系统所记载的被告陶小苟所欠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日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42161.02元(本金94257.22元及利息47903.8元)剩余借款本金被告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若被告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6期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并有权就全部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律师代理费3万元由被告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承担,于2021年3月31日支付给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三、被告江西华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对律师费3万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九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其他无争议,诉讼费减半收取5266.45元,(原告已预交10532.91元)保全申请费3886.46元(原告已预交)共计9152.91元由被告陶小苟、胡海燕、第三人樊平华共同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铭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97858075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E栋1单元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