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玉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6995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玉松、杨思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下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7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20日之前利息为6131.56元;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8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蔡静、苏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玉松、杨思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第6页/共7页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蔡玉松、杨思华、蔡静、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