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5********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截止2018年10月17日借款本金17791.2元、利息1058.51元、罚息1999.52元、复利237.6元,共计21086.83元及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保全费23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