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124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强于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金借款1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原告王金已预交,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金。予以退还王金11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