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3民初3006号 |
案号 |
(2022)鄂2823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华偿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8500元,并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