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柏秀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226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潘莉购车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被告王建路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被告柏秀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柏秀秀承担保证责任第4页/共4页后,有权向被告王建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建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