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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繁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2259号
案号
(2022)赣0121执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郎克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赵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381959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38195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郎克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芳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孔繁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孔繁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郎克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6元,由原告赵芳负担1000元,由被告郎克凤、孔繁毅负担179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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