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宇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9378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喜艳归还款项5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付款5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喜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费575元,合计1169元,由被告胡宇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