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福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康法民二初字第02380号 |
案号 |
(2018)赣0703执1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福美楠福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毕货款263946元; 二、被告陈福生、钟彩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被告江西福美楠福家具有限公司、陈福生、钟彩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