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31********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31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1)桂0331执1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12100001),前述合同解除时,基于该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其他合同、补充协议均全部一并解除。二、被告李雪在2021年3月29日前将荔浦市荔城镇滨江商贸城7栋3单元1502室房屋购房合同、票据等所有购房资料原件交还给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此前被告李雪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所有装饰装修物品不得拆除损毁而归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李雪不需要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装饰装修款项;被告李雪在2021年5月25日前将私人物品清理后搬出,如果被告没有清理完毕,原告有权自行处理。三、被告李雪已经交纳的购房款74937元及利息12835元,被告李雪同意不再需要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同时,因被告李雪已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多年,被告李雪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79500元,并在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给原告,余款59500元在2022年9月25日前还清;若被告李雪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李雪自愿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退房手续完毕。五、原告荔浦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